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標本借用、交換、贈送辦法及規則



一、 標本借用

(一)	 借用人需為研究相關人員。如為研究生需由指導教授代為借用,並於借用期限止由指導教授延長借用期間或直接歸還。如為臨時性研究人員,需有所依附單位正式研究人員之保證。
(二) 如欲借用標本請於本網頁點選聯絡我們傳送訊息。
(三) 請提供需借用標本之理由或簡短陳述計畫內容。
(四) 請於本館標本典藏資料庫中查詢標本編號以及學名。
(五) 同一人借用研究用標本總數不超過30筆。如欲借用其他樣本,可於歸還後再行借用。如同一指導教授指導多位學生,則不在此限。
(六) 同一物種之樣本不可於同一時間全數借出,僅可借用半數,待歸還後再行借用剩餘樣本。
(七) 借用作為教學用樣本,每次不超過50筆,並於歸還後始得借用其他樣本。
(八) 模式標本不可借用,僅可於館內檢視。經該類群委員同意者不在此限。珍稀樣本需經過該群委員同意後始得借用。
(九) 借用之標本如需有解剖或破壞性之行為,需經由本館同意後始得進行,違者將視情結輕重索取賠償。
(十) 請注意標本的鑑定可能為暫時性,不代表完全正確或可能存在異名,本館不負鑑定正確與否之責任。
(十一) 如經研究後確認標本即將成為模式標本,可即時通知典藏經理或於歸還時告知。
(十二) 如經研究後需修改標本鑑定,可即時通知典藏經理或於歸還時告知。
(十三) 如標本經研究後需要獨立標本編號,可向典藏經理索取或於歸還時告知。
(十四) 標本如使用於學生論文或正式發表,請於完成論文口試或正式發表後寄贈給本館一份作為永久保存。
(十五) 如欲借用之樣本已有他人借用,需待借用期限期滿之後方可借用。
(十六) 如已借用之樣本在借用期間有他人想借用,經本館通知後可提前歸還或於期滿時歸還,原則上不續借。
(十七) 本館保留是否同意借用、續借以及標本被破壞後求償之權利。
二、 標本交換

(一)	 標本交換僅限於有正式館藏之單位。
(二) 請於本網頁點選聯絡我們傳送訊息。
(三) 請提供交換樣本之詳細說明。
(四) 請提供欲交換樣本之基礎資料(盡可能附照片)。
(五) 請提供欲與本館交換之樣本(可由本館典藏資料庫查詢)。
(六) 交換樣本之數量不可相差過於懸殊。如欲對象為交換本館之珍稀樣本,需經由委員會同意後進行。
(七) 樣本經交換後需提供雙方新的典藏編號及資訊。
(八) 本館保留是否同意交換之權利。
三、 樣本贈送

(一)	 研究人員或一般民眾如有樣本欲贈送本館作為永久典藏,可直接連絡典藏經理
(二) 請提供樣本基本資料、保存狀況(盡可能有照片)。
(三) 經本館該類群委員同意後始得進行。
(四) 經本館接收後之樣本,將提供典藏相關訊息。
(五) 本館保留是否同意接受贈與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