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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本X光借用原則
2024/11/18 上午 09:29:20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連續式數x光機借用原則
一、 為提昇海洋研究,參照「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貴重儀器及一般性儀器管理及使用要點」,補充說明。
二、 本儀器為一般性儀器(單價新台幣壹拾萬元以上未滿壹佰萬元之設備。)
三、 儀器負責人為「財產保管卡」上登載之保管人。
四、 儀器借用人資格:
(一) 本館研究人員。
(二) 本館專業人員,經接受訓練取得政府認證之合格使用者(操作人員輻射安全訓練班結訓證書(18小時級)。
(三) 館外人士使用儀器,需經儀器設備負責人及儀器所屬之單位主管認可同意。
五、 儀器使用規定:
(一) 使用採申請登記制度,且須經儀器負責人及儀器所屬之單位主管同意。
(二) 使用者須經儀器負責人認可具備操作該儀器設備能力後方可獨立操作。
(三) 消耗性零件、藥品由使用人自備(付)。
(四) 因不當操作造成儀器損壞者,須負責損害賠償。
(五) 儀器使用權限、優先順序由各儀器設備負責人認定之。
六、 儀器使用收費標準,請參閱附件說明。
七、 發生下列情事者,儀器負責人得禁止其繼續使用該儀器並報請館方懲處之:
(一) 未取得合格認證即擅自使用。
(二) 未經核准即私自開機使用。
(三) 其他未依規定使用者。
八、 本要點經標本典藏管理委員會審已通過後,並經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20241115通過X光借用原則.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