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公告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典藏要點(2024/11/15通過)

2025/9/2 上午 11:53:54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典藏要點
民國113年11月15日制定(11302D000619號簽)
一、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規範標本典藏作業及相關管理原則,訂定「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典藏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本館設「標本典藏管理委員會」,負責標本分類、分級、蒐藏、入庫、借用等審議事宜。另訂「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典藏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三、 本館致力於蒐集各類海洋生物標本,以實現長期保存、研究、展示和教育的目標。典藏範圍為海洋生物且涵蓋廣義之海洋相關物件,包含淡水及陸域物種及具有海洋文化、科學、歷史、藝術、教育價值之標本。典藏類群包括:無脊椎動物、魚類、兩生爬蟲類、鳥類、海洋哺乳類、藻類、化石類、其他類別。
四、 凡本館研究計畫或館外委託計畫所得樣本皆可視為標本來源,其採集、出土、購買、捐贈、交換取得之標本,均須入庫視為「館藏品」。
「館藏品」可分為「典藏品」、「研究用標本」及「教育用品」三類。其分類如下:
(一) 「典藏品」:包含模式標本與保育類標本之實體或數位相關文字、影像、音訊、視訊、繪圖等資料。「典藏品」須報主管機關備案。
(二) 「研究用標本」:用於學術研究之標本 。
(三) 「教育用品」:用於教育與展示之標本。
五、 館藏品取得方式:
(一)採集:研究人員在職期間於工作過程中獲得,無論是本館或其他補助計畫資助,或於科學研究過程中獲得之標本。
(二)購買:由本館或相關計畫付費取得之標本,或基於展示、蒐藏、研究及教育功能之需求,與專家簽訂合約委託外界蒐集或製作而取得之標本。
(三)捐贈:由擁有所有權或合法代理權之私人或團體贈予本館之標本。
六、 以館內預算購買之標本,其財產登記應依照現行行政院「中央政府各機關珍貴動產不動產管理要點」及國有財產管理相關法規辦理。財產登記業務由秘書室負責。
七、 典藏品及研究用標本應存放於典藏庫房。如有特殊因素而無法存放典藏庫房之標本,經館長核定後可另擇適當地點存放。
八、 館藏品應建立完整資料,其中典藏品資料應製作紙本與電子兩種檔案,定期更新並製作備份,正本與備份資料應分開保存,館藏品資料應包含包括登錄資料(樣本來源、保育等級、學名、中文名、數量、採集方式等)及管理歷程(出入庫、維修、研究等)。
九、 標本入出庫作業依「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館藏標本入出庫注意事項」辦理。
十、 館藏品之保管與維護由標本典藏室辦理,狀況不良者應進行修復,必要時得委託或聘請館外專業修復人員協助。標本典藏室須對保管之典藏品須登錄造冊及定期盤點維護。
十一、 標本盤點作業依「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館藏標本盤點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十二、 標本複製作業,依「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館藏標本複製注意事項」辦理。
十三、 館藏品及其影像資料之財產權皆屬本館所有。複製、出版、攝影須經本館同意,著作權依智慧財產權相關法規認定。涉及著作權之標本,入庫前必須取得完整之著作財產權。
十四、 凡館外人士使用本館館藏品影像資料,須依「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影像管理系統管理辦法」辦理。
十五、 所有關於標本之蒐集、購買及館藏品之保存、複製、展示、借用、交換、運送、註銷或銷毀等行為,皆須符合法規、博物館倫理且不違背本要點。
十六、 本要點經標本典藏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經館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典藏要點1131115.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