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本公告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館藏標本入出庫注意事項(2024/11/18修訂通過)

2024/11/18 下午 04:26:13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館藏標本入出庫注意事項
民國113年11月15日制定(11302D000619號簽)
一、 依「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典藏要點」訂定之。
二、 本注意事項經典藏管理委員會通過,報請館長同意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三、 國立海洋生物博物館(以下簡稱本館)為辦理標本庫房管理業務,妥善管理人員出入庫房、藏品保存環境、標本入庫與標本出庫,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四、 本館標本庫房管理業務由標本典藏室負責,標本典藏室在職人員為標本庫房管理人員。
五、 標本庫房應分別裝設監視器、保全門禁系統,庫房門禁卡僅限標本典藏室在職人員及各類群委員持有。
六、 標本庫房管理人員職責
(一)妥善保管其權限庫房門禁卡及所有庫房鑰匙。
(二)管制庫房進出人員,訪客進出庫房須登記,
(三)定期巡查下列項目,並定期呈報:
1.庫房設備。
2.庫房內外環境: 溫溼度紀錄、生物危害防治(鼠、蟲)
3.藏品櫃位容量。
4.其他有關藏品及庫房設施之情事。
七、 本館庫房開放方式為預約登記制,參訪者須經預約登記後,由庫房管 理人員陪同進入。
八、 為確保藏品保存環境及狀況之穩定,進入庫房應遵守下列事
項:
(一) 不得攜帶食物飲料、易燃品、爆裂物或其他影響典藏環境、有害
藏品之物質。
(二)人員離開庫房後,應確實關閉所有照明設備及使用器材之電源。
(三)未經申請不得攜出藏品。
九、 安全防護與緊急措施
(一) 本館定期檢查消防、緊急照明設備、錄影監視系統及門禁管制系統。
(二) 如遇緊急災害時,請配合遵守管理人員指揮。
十、 標本入庫
入庫指標本進入庫房,後續所進行的接收、清點保存、登錄及上架。
(一) 接收:標本提供者需提供標本基本資料,應包含標本來源(採集、購買、捐贈)、保育等級、學名、中文名、數量、尺寸、採集方式等造冊資訊。
(二) 清點保存:接收後,依造冊資訊,分類標本用途,規劃保存方式,進入各庫房暫存區。
(三) 登錄:依造冊資訊,拍攝標本數位影像,登錄本館生物典藏系統後始可規劃上架。
(四) 上架:已登錄之標本,開放典藏系統搜尋資訊。
十一、 標本出庫
完成入庫程序之館藏品,為支援研究、教育及展示,開放申請者向本館提出需求。經標本典藏室確認相關資料後送典藏委員(會)完成出庫手續。出庫管道分為借用、贈送、註銷。
(一) 借用
1.標本借用對象僅限於學術團體或機構之研究人員。若為研究生取用,須由指導教授申請。
2.借用分為借出和借閱,標本出館視為借出,在館檢視視為借閱,借用標本須在來訪日前10個工作日提出申請,並填具來訪申請表(附件1),借出標本應填具「標本借出單」(附件2),借閱標本應填具「標本借閱單」(附件3)。
3.來訪借用審查結果最遲會於來訪日前3個工作日通知來訪者。
4. 館藏品每次借出不得超過該物種之半數,期限以一年為一期,得續借一次,超過一年或超過數量須經典委會同意。
5.「典藏品」經典委會同意後,始可外借,期限為六個月,經典委會同意後得續借一次,超過一年須經館長同意。
6.館藏品借出時,本館可視情況要求借出者辦理保險相關事宜,並將相關保險資料提供給本館備份。
7.借用者不得進行任何可能對標本品造成改變之處理(如分解、解剖、切割、染色等),若有需求應於借用時告知並由典委會同意,並將相關研究資料提供給本館備份。
8.使用本館館藏品所獲得之所有數據皆須提供本館,包含切片或製備後的樣品、DNA序列、Genbank編號、照片、測量數據、分類學鑑定結果、相關文章等。照片請提供拍照者姓名,所有照片將以CC-BY 4.0授權標註為海生館,DNA序列以fasta格式並標明每個序列的館藏編號與基因名稱。
9.本館不要求在所有使用本館館藏品的出版物中成為共同作者,但請在致謝中提及本館。
10.借用者或使用人員對借用之標本應盡保管責任,標本及相關資料之使用僅限於該次之申請用途範圍內使用,借用者如需在他處引用時,則需另案向本館告知並提出申請。
11.借用期間本館保留優先使用權,必要時經通知後即時歸還,並應視需要隨時視察使用情形。
12.借用者對標本及相關資料應善加珍惜,標本歸還時應由標本典藏室點收,任何標本相關的標籤不得移除或更換。發現借用之標本有異時,視情節輕重對借用者處以停權處分。
(二)贈送
1.贈送對象僅限於有正式典藏組織及環境之單位。
2.申請者(對象)須提供詳細說明用途或陳述計畫內容。(內容需含種類和數量)。
3.申請之標本物種館藏數量低於10隻(尾)安全值的不同意。
4.贈送樣本如有館內研究人員尚未完成「研究報告」前不得贈送。
5.藏品如為政府管制物種,應先完成相關法規程序後才可以辦理贈送。
6.申請者(單位)收到標本後一個月內提供新的典藏編號、資訊及致謝函。
7.完成贈送後,標本典藏室應盡速將贈送出館的標本辦理異動登記,並彙整相關文件資料一式兩份,由標本室和申請單位存查。
(三)註銷
1.本館收藏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辦理註銷:
(1.) 不符合本館蒐藏目標。
(2.) 毀損且無法修復,不再具有蒐藏或研究價值且不具有蒐藏目標之意義。
(3.) 重複且數量過多之藏品,經各類群委員判定不具重複蒐藏意義。
(4.) 基礎資料嚴重缺失,經各類群委員判定不具館藏意義。
(5.) 依倫理或法律的考量,不適合繼續蒐藏者。
2.依前項規定辦理收藏品註銷須經各類群委員判定,或視
情節另案交典藏管理委員會核准,始得為之。
3.藏品註銷處置前,需確定本館是否可全權處理,如有限
制條件應排除後為之。
4.藏品進行註銷處置時,不得作為私人交換、饋贈之用,需以對本館、對教育意義提升、學術界及文化界最有利的方式為之。
5.所有註銷藏品之登錄歷程應與典藏系統管理資料同步,如有書面資料應予留存備查,館藏編號註銷時不釋出。
十二、 本館保留最終標本入館出館權利,其他疑問請在上班時撥打聯絡電話08-8825001轉8009、8014、8015。
十三、 本注意事項經標本典藏管理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並經館長核定 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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